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28民初3300号 原告:宋某,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李某,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男,199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6年5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宋某、李某、***与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某、李某、***、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三某所欠劳务费3081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LPR银行同期利率加计50%向三某支付自2024年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二被告赔偿三某因诉讼导致的损失代理代书费4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45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36315元;3.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被告***要求三某到其向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老民航路万象城商城消防管道安装工作,其中,万象城8楼的管道喷淋项目以计件算劳务费。双方约定按工程量计件,经测量,该项计件工程量为1481米,每米按21元计算劳务费。之后,三某用两个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万象城商城8楼的消防管道安装等工作。完工后,双方于2024年2月25日进行了结算,劳务费为31101元,扣除被告已付的250元外,被告***尚欠三某劳务费30815元。为此,被告***向三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尚欠三某的劳务费一直未付。经三某讨要,被告一以被告二未拨付工程款为由推诿拒付。 被告***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辩称,公司都有考勤,公司未欠三某工资,请求驳回原告对宏伟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某、李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欲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2.《欠条》复印件,欲证实被告***欠三某劳务费;3.微信聊天记录,欲证实三某与被告打工;4.名片复印件,欲证实三某在宏伟某有限公司打工;5.平面图,欲证实三某在万象城施工的面积;6.照片复印件,欲证实三某参与了宏伟某有限公司的会议。 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对第1组证据认可,不认可第2组证据,认为***出具《欠条》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不认可第3组,认为公司未授权给***做任何事情;不认可第4组、第6组证据,认为是抖音上的图片,不认可第5组证据,认为该组证据是做工时的平面图,所有员工都有,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 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照片,欲证实***、宋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原告对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宋某、李某、***提交的第1组、第2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对第3组证据中内容与第2组证据内容相互一致的部分予以采信;第4组证据来源不合法,不予采信;第5组、第6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润置地将昆明市官渡区万象城商场的工程发包给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宏伟某有限公司,宏伟某有限公司又将部分消防喷淋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雇佣宋某、李某、***到万象城商场做消防喷淋安装,双方口头约定按计件支付劳务费,每米21元计,宋某、李某、***在万象城8楼施工的工程量为1481米。2024年2月25日,经***与宋某、李某、***结算,***出具《欠条》交宋某、李某、***收执,载明,兹有万象城项目李某、宋某、杨某丙在万象城做消防项目,8楼做喷淋计件,计件工程量为1481件,按每米21元计,欠3081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宋某、李某、***与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被告***对金额认可,并出具《欠条》交原告宋某、李某、***收执,现被告***未偿还欠款的行为损害了三某的财产权益,三某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应当向三某支付相应的劳务费。三某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3081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宋某、李某、***与被告***未约定劳务费的给付期限,也未约定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及利率,三某主张被告***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LPR银行同期利率加计50%向三某支付自2024年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某主张由被告***承担代理代书费4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45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三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三某主张被告***承担公告费,但未提交公告费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三某主张宏伟某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081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LPR银行同期利率加计50%向三某支付自2024年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赔偿三某因诉讼导致的损失代理代书费4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4500元、公告费,因三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也未能证明被告宏伟某有限公司欠其劳务费,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某、李某、***劳务费30815元; 二、驳回宋某、李某、***对宏伟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宋某、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判后告知书一份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一、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裁判生效时间。 当事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某、李某、***劳务费30815元; 四、执行通知前置。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告知书第三点确定内容的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一)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四)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方式:XXX7)。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八、诉讼费补交。 案件受理费708元,由***负担。***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联系方式:XXX7),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九、判后答疑。 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裁判理由向承办法官(联系电话:XXX7)申请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将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