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5377号
申请人: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路南侧香缇湾花园2栋204A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9623Y。
法定代表人:黄鸿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梅。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林日海,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申请人:钟日权,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日海、钟日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林日海、钟日权价值人民币948391.67元的财产,并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林日海、钟日权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48391.6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