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初81号之一
原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路南侧香缇花园2栋204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9623Y。
法定代表人:黄鸿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琦,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惠,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习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大陆村田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MQA200。
法定代表人:陈世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联,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洪鸿雁,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习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洪鸿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12.36元,减半收取136656.18元,由原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晓波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小燕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