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业禾工贸有限公司、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3537号
原告西藏业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中和国际城幸福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67759。
法定代表人林建洪。
委托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达珠,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路南侧香缇湾花园****信用代码91440300767589623Y。
法定代表人黄鸿杰。
原告西藏业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宏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原告寄送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西藏业禾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业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