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02民初8982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山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