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忠业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38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忠业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忠业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