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8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水务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平江支行(账号×××)内的存款3,318,773.00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在3,318,773.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银行平江支行(账号×××)内的存款3,318,77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拉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拉姆次仁
书 记 员 格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