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终2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利,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晓,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立仕,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约55岁,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百花台社区丽富佳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水务局**/div>
法定代表人:詹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刘胜利因与被上诉人卢立仕、王平、湖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7民初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胜利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胜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胜利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时 锐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