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执保1914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恒泽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申请人: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恒泽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恒泽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69063.93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恒泽建筑器材租赁部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恒泽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9063.9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9063.9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