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7民初5158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三犊源水务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186446560P。
法定代表人:詹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园,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6日,原告跟随被告***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御城汉昌府项目部工地从事钢筋工劳务工作。当月10日,被告***指挥原告捆扎钢筋,工作过程中二楼楼板突然断裂,导致原告从二层楼房摔下致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平江县御城汉昌府承建单位为被告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仕仅是和原告***一起务工,被告***和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事发地在湖南省平江县即被告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和被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为有利于查清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应由被告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彭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