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29890号
原告:深圳市金泰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社区珠光路220号所在楼栋珠光村花半里欣苑1号楼A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创业路71区D地段工业厂房D栋四层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深圳市金泰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06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金泰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169.31元,原告深圳市金泰吊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69.31元,由其负担。
审判员于徐州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