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仍暖化妆品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8410号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仍暖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路45号航运西村1幢402室。 投资人:***,其他身份不详。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仍暖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仍暖化妆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