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4789号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火炎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火炎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