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3民初2127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庄某。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8.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16.4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