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2582号
原告:孔某,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赵某,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贵州修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赵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孔某、赵某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孔某、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