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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某某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3622号 原告:温岭市某某建材厂,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 经营者:林某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温岭市某某建材厂与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某某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岭市某某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