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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10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四路与河南大街交汇处城市家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文员。 被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被告: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人工费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利息为准,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止);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公主岭西农贸广场工程后,把工程转包给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又分项转包给被告***,被告***承包了抹灰项目,当时原告作为工头带领下面50人左右一起到工地施工,双方约定每完工一栋楼由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公司将人工费结算到被告到***和***手里,二人再把钱给到原告手事,最后由原告发到工人手里,2021年6月该工程抹灰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由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但人工费却没按当时约定全部结算,尚欠25万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找4被告催要,只有被告***在2021年9月24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的确拖欠原告人工费25万元一事,现岭西农贸广场已经投入使用,但拖欠原告的人工费25万元一直没有人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本案适格的原告,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璟玥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