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3213号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