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执字第78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长青7队(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086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德西至长德丙七街、北至长德丙三十路,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3-7-29,使用权面积:10000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青春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