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24民初2744号
原告:林西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林西镇东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戈尔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东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西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诉被告戈尔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主体信息以及本院依职权查询的被告信息,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庭前诉讼法律文书,但均未完成送达,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关于被告联系方式、住所地,即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驳回林西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经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