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尔电梯(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天津)有限公司、重庆市志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邑路20号。
被执行人:重庆市志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春阳街482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志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1民初1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电梯(天津)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847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志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志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志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勤
审判员  王俊卿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