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1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24民初349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乙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24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乙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扣划保险保单、有价证券等。本案已于2025年5月1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后经两次查询,无可供扣划其他存款。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乙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澉浦镇澉浦大道999号春风如意里1幢104室、2幢207室、6幢101室、7幢105室、8幢104室、8幢105室六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乙名下坐落于海盐县澉浦镇澉浦村(18-152号块地),该地块办有高额抵押,故本案未予处置。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乙名下浙FR5Q**车辆,车辆实际未控制,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截至2025年9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424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乙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甲。
综上,被执行人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24执17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