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丽水某有限公司;绍兴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122民初36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丽水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绍兴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丽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绍兴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电梯安装费用85670元,并支付以8567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原告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电梯安装费用85670元,并支付以8567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原告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某丙公司对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7月16日,原告某甲公司作为分包方与发包方的被告某乙公司签订《XXX合同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5.鉴于雇主将按分包合同条件所述给分包商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壹万叁仟肆佰元整(RMB1713400)(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格”)……分包商特此保证遵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分包工程及修补其任何缺陷。6.鉴于分包商将承担本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修补其任何缺陷,雇主/承包商特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具体付款条款如下:……f)质量保留金取合同金额的5%,分二次支付,(1)免费维修保养期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3%,(2)2年免费维修保养期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2%……13.免费维修保养期,13.1本合同物料的免费维修保养期为从工程总承包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且电梯正式移交物业之日起计24个月……” 2022年6月27日,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发送说明函,载明:“项目名称:XXX,电梯设备合同编号:XXX,该项目共计39台电梯均已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于2022年6月23日工程总承包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根据安装合同第13条13.1免费维修保养期的约定事项:免费维修保养期从工程总承包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且电梯正式移交物业之日起计24个月。现申请2022年6月23日正式进入保养期。”被告某乙公司尚未支付质量保留金即合同金额的5%为85670元。 另查明,被告某乙公司系由被告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丽水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工程款85670元,并以85670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2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某有限公司就工程款85670元对被告丽水某有限公司开发的XXX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8567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绍兴某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被告丽水某有限公司、绍兴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二: 履行须知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交付财产的,可以直接向权利人交付,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转交;义务是停止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可以直接履行,也可要求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履行时应注意妥善留存履行证明,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二、自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将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自动履行义务将有助于提升个人或企业信用,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商业贷款等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优惠和便利。 三、未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人民法院还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