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12民初2380号
原告:闫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徐州某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