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1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013861.02元、利息7635576.98元,案件受理费115697元,同时支付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8013861.02元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标准计算)。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83165元,执行标的共计15848300元及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后,于2024年5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公司名下银行、微信账户,冻结期限自2024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宁夏×××公司名下证号为×××、×××、×××的土地,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5日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公司持有的宁夏×××公司20%股份,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4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5日止。上述财产如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结、查封,因未能申请续冻结、查封造成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