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4民初644号
原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北路**仓储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许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住所地铜山新区黄河路北西第三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