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603民初1378号 原告: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潜山路与休宁路交口绿地蓝海大厦C座1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159号隋唐运河古镇开运街6#街区古韵丹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蒙特公司)与被告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派蒙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派蒙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安兴公司支付派蒙特公司工程款330000元(暂定数额,最终以审计价款扣除已付款后确定)及利息38142.5元(以3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4日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安兴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派蒙特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安兴公司支付派蒙特公司款项93443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4436.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暂计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派蒙特公司与安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蒙特公司承接安兴公司建设的淮北隋唐运河古镇一期泛光照明及室外亮化工程,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前述工程均已竣工验收,但安兴公司拒不结算,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派蒙特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安兴公司辩称,1、对派蒙特公司起诉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因派蒙特公司施工的另一标段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兴公司要求派蒙特公司多次进行维修,但是派蒙特公司一直未维修,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辩原则,安兴公司可以拒绝相应的履行;2、从另一方面,双方在2022年10月时候才对工程进行最终核算,所以派蒙特公司要求的利息计算的起点存在错误,即使有相应的利息,应从本案判决生效后进行计算,且按照合同约定,尚有5%质保金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2日,安兴公司(发包人)与派蒙特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淮北隋唐运河古镇?运河古镇一期泛光照明及室外亮化工程,承包范围运河古镇一期墙体照明及室外景观照明,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8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签约合同价220万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申请付款时,所有施工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每月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7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的85%,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等内容。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10日,2017年11月15日竣工,并于同日验收合格。2022年10月12日,双方进行竣工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2804436.93元。安兴公司已付工程款1870000元,派蒙特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934436.93元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派蒙特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编号RM1-001至RM1-014号工程技术业务联系单、派蒙特公司项目经理与安兴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审核定价表、工程开工及复工报审表、开工报告、工程延期审批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安兴公司提交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委托检验单和检验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安兴公司与派蒙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派蒙特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双方已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安兴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价款总量为2804436.93元,已付工程款为1870000元。双方约定了支付方式“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无息)”,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15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至2019年11月15日,缺陷责任期质保期已满。故派蒙特公司要求安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34436.93元(2804436.93元-18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约定迟延支付的利息,双方于2022年10月12日进行了工程量结算,故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13日起,以934436.93元为基数依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派蒙特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安兴公司以其与派蒙特公司存在其他项目工程质量纠纷为由拒付本案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34436.93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3日起以934436.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4元,由安徽派蒙特环境艺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淮北安兴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14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