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1民初776号
原告: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5月21日生,汉族,
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办。
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