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6366号
原告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智公司)与被告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万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航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舒、被告大连万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元苹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新航智公司与大连万和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买卖货物的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新航智公司向大连万和公司交付了货物,大连万和公司拖欠部分货款未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诉讼中,新航智公司自认大连万和公司应于2011年3月底前支付余款,其在诉状中称大连万和公司应于2012年付款。新航智公司向大连万和公司开具发票的日期为2012年5月,自此之后直到2019年6月4日期间,新航智公司并无向大连万和公司催款的证据,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取得胜诉权。大连万和公司也作时效抗辩,本院采信大连万和公司的意见,对新航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9月8日、9月16日、2011年3月,新航智公司向大连万和公司供应智能前端、通讯模块,货款金额共计 789 500元。大连万和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6日向新航智公司付款315 800元,于2011年3月21日付款10万元,共计付款415 800元,余款至今未付。新航智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大连万和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3 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航智公司称于2019年6月4日向大连万和公司发出催款函,大连万和公司于次日收到,但未予答复,也未付款。 新航智公司提交一份单方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约定新航智公司向大连万和公司采购价值789 500元的智能数据采集前端设备,交货时间为2010年8月20日;大连万和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预付款40%,货到付余下的60%。诉讼中,新航智公司认为大连万和公司应于2011年3月底前付清余款,其于2012年至发出催款函期间一直电话向大连万和公司催款,对此说法,大连万和公司予以否认。
驳回原告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30元,由原告北京新航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宗亚荣 人民陪审员 杜秀荣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