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6)云0181民初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其起诉状明确的管辖依据来看,本案争议源于上诉人博大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本案实质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而应适用双方协议管辖约定。二、《内部承包协议书》签名盖章页(第7页)明确载明:“本协议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于深圳市南山区。”该签订地点与《承包协议书》中甲方住所地、协议履行中心地均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依法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