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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台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7民初381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恒都(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