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7204号 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C栋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一:奥登特康养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七甸街道小哨箐369号阳宗海管委会3号楼117室。 负责人:***。 被告二:奥登特康养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紫竹六道78号竹盛花园16栋20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三:云南康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七甸街道小哨箐369号阳宗海管委会办公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登特康养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奥登特康养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云南康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