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民终2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5民初15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