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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5673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