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民终34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博大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永葆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博大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永葆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1民初15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博大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博大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