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782民初6129号 原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红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东耿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的会计。 原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49338.37元及逾期滞纳金130877.6元(以749338.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880215.97元,并以749338.3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滞纳金至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综合楼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原告院内。合同专用条款12.4.1付款周期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2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70%,依据相关部门竣工评审结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经复验合格后付清余款”。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20年9月9日对工程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经审计,工程造价为5138807.48元。2020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拒付工程款,向供方偿付拒付部分工程款总额5%的违约金;需方逾期付工程款,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5%的滞纳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389469.11元,剩余749338.37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已多次和教育局反映过这个情况并配合原告向教育局申请,如果可以协商的话,可以协商一下,因为期间涉及更换校长。对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过高,希望可以协商一下。对事实和理由及欠款数额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根据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综合楼工程招标文件和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已完成评审和中标公示,确定你公司中标。请收到本通知书后30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双方就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综合楼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综合楼。2.工程地点: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院内……5.工程内容:建筑面积2545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上4层。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2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6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捌万叁仟壹佰柒拾贰元贰角贰分(¥4683172.22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承包,有条件调整方式确定……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被告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名,承包人处加盖有原告的合同专用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名。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主要约定:1.一般约定:……1.1.2.4监理人:名称: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1.2.5设计人:名称:河南天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2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70%,依据相关部门竣工评审结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经复验合格后付清余款……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于2020年8月31日竣工,并于2020年9月9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0月22日,经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了《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综合楼竣工结算审定认定表》,载明:送审造价:5151272.47元,审定造价5138807.48元,审减金额12464.99元。同年10月22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内容: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综合楼项目及变更、增加工程……工程金额5138807.48元;付款方式:与原合同一致;违约责任: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拒付工程款,向供方偿付拒付部分工程款总额5%的违约金;需方逾期付工程款,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5%的滞纳金。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389469.11元,均同意扣除被告工程款1000元作为维修费用,下欠原告工程款748338.3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对承包的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竣工,该工程于2020年9月9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依约应支付原告至全部合同价款的70%即3278220.55元(4683172.22元×70%)。2020年10月22日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认定,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5138807.48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0月22日支付原告至工程结算款的97%即4984643.26元(5138807.48元×97%),并于2021年10月22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54164.22元(5138807.48元×3%)。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4389469.11元,下欠工程款748338.37元(已扣除1000元维修费)未支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案涉工程审核认定一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49338.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日0.5%支付滞纳金,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过高。根据法律规定,本院酌定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支付滞纳金为宜,被告支付滞纳金的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节点及数额分别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130877.6元(以749338.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从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以749338.3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滞纳金至款项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过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48338.37元及滞纳金(以595174.1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95倍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止;以748338.37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95倍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01元,由原告河南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辉县市赵固乡第二初级中学负担6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