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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5415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该××员工,住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员工,住该××。 被告:河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该××员工,住该××。 原告***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梦圆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