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261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涛,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阳阳,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第三人:福元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3号11层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75106089H。
法定代表人:梁庆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阳市润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中段(工贸中心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6MA3XC4CR6X。
法定代表人:郑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福元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润辉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