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51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