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516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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