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4128号
原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盖龙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明月路XXX号。
本院受理原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联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软件测试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服务,被告依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向原告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的合同款,尚欠原告人民币(币种下同)75,66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75,660元;2、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5,132元。
本院认为,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署《软件测试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应属技术合同范畴,属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闵行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