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9号
申请人: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69234156W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1号楼6层63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247335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董事。
申请人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60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