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6090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原告黑龙江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文中:“案件受理费11970元,由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11970元,保全费4605元,由被告北京航天雷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