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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康市九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3民初32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陕县,现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安康市九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九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