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15号
申请人:无锡美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无锡恒隆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万生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黄河。
申请人无锡美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人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美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生人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美锡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生人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窦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