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鑫丰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泓盛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市鑫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27民初1138号 原告:甘肃泓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陇南市鑫丰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省陇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甘肃泓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鑫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甘肃泓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泓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泓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甘肃泓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