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6186号
原告:江苏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原告江苏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江苏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3元(江苏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