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3637号
原告:广元市至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恩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桦,四川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6号附24号4-1幢7层。
法定代表人:胡常芳。
原告广元市至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广元市至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至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至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广元市至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