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4973号
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杨侨镇大坑办事处武高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3148460179。
法定代表人:肖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松、赖政霖,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龙门巷6号附24号4-1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6690128Y。
法定代表人:胡常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调解,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庭外调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和保全费2210元,由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晓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珞菲
书 记 员 陈博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