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泽县金海种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泽县金海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泽县金海种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甘肃华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