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5民初181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绵阳市金玉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圣水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54105262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5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以其名下的川B4××××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所能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绵阳市金玉满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5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川B4××××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